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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驳回,启动复审程序帮你“复活”发布日期:2024-09-29 16:10:5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被驳回,启动复审程序帮你“复活”

专利申请被驳回原因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的办理依据;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专利复审的条件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复审的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程序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复审请求中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情形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第3个情形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